5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医保有调整→
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建立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和医保服务。该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实施办法所称异地就医备案是指参保人员到自治区外就医前,事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必要信息,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一种登记备案行为。实施办法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细分为“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即新增“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类型,其医保报销比例较“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审批医院(简称转诊医院)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转诊医院可按规定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单》,具体转诊医院名单由卫健部门公布。
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推动转诊医院与医保备案系统互联互通,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备案服务,实现“转诊即备案”。特殊情况未能在医院“一站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也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3个月内的转诊单,通过医保经办窗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内蒙古医保”APP、“内蒙古医保”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其他医保备案渠道办理。“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间可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若超出有效期但因同种疾病需继续治疗,参保人员可在备案到期前1个月内,携带最近一次的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申请一次备案延期,延期时效为6个月。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异地医保业务室负责人孟宪敏说:“实施办法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再添一条新途径,针对‘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类型明确重症患者急需转院时,凭转诊单医保报销比例较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高10%,确保规范转诊患者享受更高医保待遇。”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梁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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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4-23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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