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款”迷你咖啡杯包装被仿,4家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陶瑜 邵李鸣
咖啡是当下不少打工人的“续命神器”。一公司打造出“爆款”咖啡后,却遭遇多家同行售卖相似包装的产品,这算不算侵权?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4家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担责并赔偿原告方损失。
独特包装被仿制,“爆款”咖啡公司起诉四家企业
A公司是一家咖啡公司,其生产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独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装,搭配明快鲜艳的底色,形成了鲜明的品牌符号,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随着A咖啡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公司生产并在网店中销售与A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咖啡杯产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产商,C公司、D公司、E公司是咖啡杯的销售商。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四家公司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被告B、C、D、E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包装颜色仅为灰、棕、黑三种,杯身印有公司缩写和烘焙程度标识,与A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稍加注意即可区分。被告C、D、E公司另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侵权商品,且产品包装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方产品包装已有品牌识别度,判决四被告担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设计的小杯咖啡包装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四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A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仿冒,以及B、C等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咖啡包装装潢由A公司提出创意、设计,自2018年以来持续使用和宣传,采用立体咖啡杯形状、字母图案印制设计的小杯子,与市面上多数袋装咖啡设计不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稳定的品牌识别度,能够作为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法院经比对后确认,B、C等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装虽与A公司的产品在杯盖、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无论是整体造型还是图案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等均基本一致。
同时,各家产品均采用多种颜色的小杯子混合包装后与透明塑封外包装组合,作为整体在市场进行销售。同时被告在网络进行销售时也未对差异进行明显的展示和说明,相关差异较难被一般消费者所察觉,容易在购买时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所述,四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C、D、E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在A公司主张的侵权期间内取得产品包装合法来源,且三公司作为咖啡行业从业者,开设多家网络店铺,已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对于市场的主流咖啡产品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咖啡产品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对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A公司所受损失、各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为生产者立即停止制造与A公司即溶咖啡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A咖啡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C、D公司因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商号相同,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对上述赔偿金额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碰瓷”已具鲜明标识产品不可为,法官提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承办法官表示,知名企业遭遇商标、字号、包装等侵权,不仅单个企业承受经济损失,还会造成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本案中,A公司作为销售咖啡的知名品牌权利人,其销售的咖啡凭借独特包装与装潢在市场中树立起鲜明标识,深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各被告作为咖啡行业的从业者,擅自制作、销售包装装潢与A公司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与误认,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官提醒,唯有创新,方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广大企业应将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自主打造具有辨识度的产品设计,以独特的设计语言提升品牌价值,赢得消费者认可。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和其他经营主体的产品设计雷同,防止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本文分类:实时讯息
- 本文标签:公司 咖啡 有一定 装潢 产品 被告 不正当竞争 咖啡杯
- 浏览次数:0 次浏览
- 发布日期:2025-04-26 11:03:00
- 本文链接:https://m.kqjh.net/news/rQV7kL8VE8.html
- 上一篇 > 商业银行可持续信息披露:在挑战中探寻机遇,为绿色金融发展蓄势
- 下一篇 > 共享停车场、登山杖……青岛“公交 踏青”出行计划开启浮山春日之旅
- 公司热点|博众精工4.2亿元并购暗藏“商誉雷”,对赌三年扣非净利1.85亿 2025-06-16
- 150亿美元收购初创公司 Meta继续重金AI 2025-06-16
- 四类公募基金新宠今年狂吸3700亿 2025-06-15
- 南大系再收割一家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只是影石起飞的起点? 2025-06-13
- 蓝田法院 | 案结不是终点,让百姓安心才是 2025-06-11
- 建发股份:为全资子公司建发仓储提供5亿元担保 2025-06-10
- 华曙高科:国投创业基金拟减持不超过911.17万股 2025-06-08
- 猎头不好干爱上理财?同道猎聘过紧日子撑利润,付费企业客户数量下滑 2025-06-07
- 创维数字多位高管拟“组团”减持,套现或超亿元,公司业绩逐年恶化 2025-06-07
- 460亿巨头新突破!智飞生物两大疫苗申请生产注册获受理,能否拯救业绩? 202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