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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因财报多计营收涉信披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07-03 10:42:00 阅读量:0

近日,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4 号)。 经查明,广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 至 9 月,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从事交易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4560.16 万元、13686.00 万元、13820.04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26.68%、20.49%。

2023 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济药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负责广济药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对案涉经销业务的相关情况给予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负责广济药业的财务管理及济康医药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编制,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公告还提到,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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